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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7-8-1 编辑:admin 点击次数:15635

    

    【编者按】经过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领导及相关部门的积极争取和不懈努力,2017年6月9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这是国家财税部门第一次针对小贷公司出台的税收优惠专门文件;第一次在国家层面充分肯定小贷公司在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第一次认可小贷公司助推经济发展金融生力军的“地位”和“身份”;第一次为小贷公司规范经营、健康可持续发展作出的政策指引。对于全国8660余家、近11万名小贷公司从业人员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标志着小贷公司从“地方粮票”转为“全国粮票”。随着国家“放管服”相关举措的不断推出,随着“普惠金融”系列政策的落地,只要我们不忘初心,始终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发展方向,始终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克强总理指出的“小贷公司支持小微企业, ‘两小’和谐叠加,定能成就大美的事业。”一定能够实现。为此,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专门下发了通知,并对抓好政策的落地提出了具体要求。本期特将中贷协通知及财税〔2017〕48号刊登于后,供各公司学习和落实。

 

 

附件一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6月9日


附件二

 

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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