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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挂牌“新三板”有关政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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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挂牌“新三板”有关政策规定问答
日期:2015-10-26 编辑:admin 点击次数:19330

     一、省金融办在《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上市管理工作指引(暂行)》中对小贷公司上市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1、拟上市小贷公司须为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开业一年以上,且监管评级达到A级以上。
    2、 拟上市小贷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农贷公司每亿元贷款余额的有效客户数原则上应达到60户以上,科贷公司达到50户以上;
    (2)贷款平均年化利率(按加权平均方式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15%,最高年化利率不得超过18%;
    (3)不良贷款率原则上不得超过5%;
    (4)融资类业务加总余额不得超过小贷公司资本净额的100%,或有负债类业务加总余额不得超过小贷公司资本净额的300%;
    (5)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监管处罚记录。
    3、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部分监管政策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3〕102号)规定,拟上市小贷公司须提前12个月向省金融办提出备案(备案表一式四份,省、市、县(市、区)金融办及小贷公司各留存一份)。小贷公司须在备案后24个月内完成挂牌上市工作。如逾期未完成上市,则须在2个月内恢复原有股权结构。
    4、小贷公司应在上市、股权交易、发行私募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将相关变更信息录入小贷公司信息系统,并书面向省、市、县(市、区)金融办报告。
    二、小贷公司如何在境内外上市?
    1、拟上市小贷公司应根据境内外上市相关政策规定,履行登记和报批手续。
    2、允许小贷公司股东为境外上市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控股已备案小贷公司。境外公司并购境内小贷公司,按规定报商务和外汇主管部门审批。
    3、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应按在外汇管理部门备案的调回计划,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调回境内使用。融资收入可采取以下方式调回境内:
    (1)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
    (2)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3)并购境内企业。
    调回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融资收入,应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及外债管理的法律法规。
    4、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或新设外商投资小贷公司,可按相关规定确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5、允许境外上市小贷公司股东新设一家小贷公司用于境外募集资金结汇。境外上市募集资金,须按商务和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
    6、境外上市小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省金融办相关政策规定,并做必要的风险提示。
    三、小贷公司如何在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1、符合上市条件的小贷公司,可在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通过股权转让、定向增发、发行私募债等方式募集资金。
    2、挂牌小贷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必须保持原有控股地位,转让后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为防止恶意收购行为,转让后其他股东及一致行动协议人持股比例,不得高于原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新进单一持股人及关联方或一致行动协议人持股比例超过20%,须报省金融办审批。
    3、在满足第2条要求下,允许挂牌小贷公司80%(含)以内股份通过转让系统自由转让,无须审批和备案。转让超过80%股份的,须按省金融办相关文件规定逐级报批。
    4、原则上对小股东不作转让比例限制。
    5、挂牌小贷公司定向增发,其增发股份每次不得超过增发后总股本的25%,前后定向增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6、挂牌小贷公司发行私募债,应适当控制融资成本,其负债比例应符合《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工作意见(暂行)》(苏金融办发〔2013〕103号)规定。
    7、挂牌小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须将省金融办相关政策规定于挂牌前在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并作必要的风险提示。
    四、省金融办在《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上市备案工作指引》中对小贷公司上市备案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1、备案小贷公司须为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的小贷公司;
    2、省金融办负责建立小贷公司上市备案制度,管理上市备案小贷公司资源库,各市金融办负责本地区拟上市小贷公司的培育和申报工作;
    3、申请备案小贷公司须开业一年以上,且监管评级达到A级以上;
    4、有效客户数:每亿元贷款余额的有效客户数原则上应达到60户以上;
    5、利率:贷款平均年化利率(按加权平均方式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15%,最高年化利率不得超过18%;
    6、不良贷款率:原则上不得超过5%;
    7、负债:融资类业务加总余额不得超过小贷公司资本净额的100%,或有负债类业务加总余额不得超过小贷公司资本净额的300%。
    五、小贷公司上市备案的程序如何?
    1、拟上市小贷公司须提前向省金融办提出备案(需填写备案表),各市金融办按照本指引相关规定对备案小贷公司进行初审后,报省金融办;
    2、省金融办自受理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对符合上市备案条件的小贷公司予以备案确认;
    3、允许小贷公司股东为上市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控股已备案小贷公司;
    4、小贷公司须在备案后24个月内完成挂牌上市工作,如过期则须在2个月内恢复原有股权结构,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市备案。
    六、小贷公司上市备案有哪些要求?
    1、拟上市小贷公司应如实填写《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上市备案表》,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财务状况、上市准备情况,并按相关要求作出承诺;
    2、申请备案小贷公司应向市金融办及时报送经营发展情况及相关重大事项:
    (1)每年7月和1月报送半年度和上年度经营年报;
    (2)及时报送上市工作进展情况。备案小贷公司在完成下述相关事项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报市金融办。具体包括:涉及50%以上股权或第一大股东变更、高管变更、名称及经营场所变更、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发行申请材料上报相关监管部门或交易所、上市发行成功等;
    3、各市金融办负责对小贷公司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检查,如发现有明显疏漏、信息不真实或与现行小贷公司准入政策不符的,将予以退回,且半年内不得受理该小贷公司上市备案申请;
    4、各市金融办应对本辖区内上市备案小贷公司实现跟踪服务,具体包括:股权变更审批、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性、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等工作;
    5、各市金融办应指导帮助申请上市小贷公司加强与境内外交易所及中介机构的交流合作,并督促拟上市小贷公司按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合规经营等工作;
    6、各级金融办应认真做好上市备案小贷公司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工作,上市备案小贷公司发生重大业务风险、重大业务损失或影响持续运行等重大事件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于重大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市金融办提交报告,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处理措施和影响结果;
    7、省、市金融办根据拟上市小贷公司备案情况、经营发展情况和上市情况,按规定审批小贷公司股权结构调整、融资及创新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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